2016年4月(yue)21日,歐盟向WTO提交G/TBT/N/EU/372號通報,擬增加REACH法規附件XVII對雙酚(fen)A(BPA)的限制條款,規定熱敏紙(zhi)中(zhong)的雙酚A含量不得大(da)于或等于0.02%。
2016年5月4日,歐盟向WTO提交G/TBT/N/EU/375號通(tong)報,擬增(zeng)加REACH法規附件XVII對(dui)十(shi)溴二苯(ben)醚(decaBDE)的(de)限制條(tiao)款(kuan),規定作為物(wu)質(zhi)本身不得(de)生(sheng)產或投放(fang)市場,作為另一種物(wu)質(zhi)的(de)組分以及混合物(wu)或物(wu)品中(zhong)的(de)含量不得(de)大于或等(deng)于0.1% 。
這兩條擬(ni)限制條款預計2016年(nian)下半年(nian)通過,并在歐(ou)盟官方(fang)公報發布后第20天(tian)生效。
核(he)心內容
綜合(he)各方面(mian)的意見,歐盟委員(yuan)會提(ti)議(yi)對(dui)REACH法規附(fu)件XVII作以下修(xiu)訂:
物質(zhi)名稱 |
限制條款(kuan) |
雙酚A CAS號:80-05-7 EC號:201-245-8 |
該修訂案生效36個月后,雙酚A含量等于或超過0.02%的熱敏紙不得投放市場。 |
十溴二苯醚 decaBDE CAS 號:1163-19-5 EC號:14-604-9 |
1.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作為物質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 2. 該修訂案生效18個月后,質量分數如果大于或等于0.1%,在以下情況則不得生產或投放市場: (a)作為另一種物質的組分; (b)混合物; (c)物品或物品的任何部件。 3. 第1、2段的限制條款不適用于以下用途的物質、其他物質的組成部分和混合物: (a)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用于生產飛機; (b)用于生產以下產品的零部件: (i)該修訂案生效后10年之前生產的飛機; (ii)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生產的符合指令2007/46/EC范圍內的機動車、符合法規(EU) No 167/2013范圍內的農用和林用車輛,以及符合指令2006/42/EC范圍內的機械設備。 4. 第2段(c)項不適用于以下情況: (a)該修訂案生效后18個月之前投放市場的物品; (b)根據3(a)項生產的飛機; (c)根據3(b)項生產的飛機、機動車及機械設備的零部件; (d)符合指令2011/65/EU范圍內的電子電器產品。 5. 該條款所述“飛機(ji)”指(zhi): (a)根據法規(EU) No 216/2008生產的、根據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締約國條例批準設計的或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締約國根據《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8頒發適航證書的民用飛機; (b)軍用飛機。 |
相(xiang)關管(guan)控
雙酚A:詳見C&R-NL-HS-16013 全球雙酚A管控要求//www.cti-cert.com/queryNewsDetail.do?id=600&news_type=8
十溴(xiu)二(er)苯醚:2011/65/EU指(zhi)令、REACH法規高關注物(wu)質列表(SVHC)等。
針對雙酚A、十(shi)溴二苯醚已有其他法規管控,一旦該限制(zhi)條款(kuan)通過(guo),意味著(zhu)相關企業(ye)需加強管控,降低產品出口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