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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新政,將更大程度激發創新活力

2016-09-07 作者: 瀏覽數(shu):888
北京市科技創新大會期間,印發了《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聚焦科研人員最關注、社會反響最熱烈的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突出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形成5個方面28條改革舉措,將中央決策部署落實到位,同時提出了若干具有突破性的改革舉措。
 
    小編為大家系統梳理了該文件,發現有十項措施是此次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的亮點。一起來看看吧。
 
  按照科研經費與研究任務相匹配原則,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財政科研項目預算。取消財政預算評審程序。
 
  下放預算調劑權限,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
 
  下放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權限。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承擔單位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
 
  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由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在2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
 
  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加大績效支出激勵力度。競爭性科研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統一調整為不超過20%。取消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
 
  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決策機制改革,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 
 
  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
 
  北京作為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創新資源密集、創新人才聚集、創新成果富集,在全國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程中發揮著示范引領和輻射帶動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精神,改革創新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方式,加快形成充滿活力的科技管理和運行機制,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創造性,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簡化財政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和評審程序
 
  (一)簡化預算編制。采用前補助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在立項時按照科研經費與研究任務相匹配原則,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編制財政科研項目預算。同時,改進預算編制方法,在編制預算時,只需編制一級費用科目,且不需提供過細的測算依據。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科研項目,可在部門預算批復前預撥科研經費。
 
  (二)取消財政預算評審程序。將科研項目實施方案論證和預算評審“合二為一”,由項目主管部門組織科技、財政等方面的專家,重點對目標相關性、技術創新性、路線可行性、政策相符性以及經費合理性等進行論證。
 
  二、賦予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開展科研更大的自主權
 
  (三)下放預算調劑權限。在科研項目總預算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及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擔單位據實核準,驗收(結題)時向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四)下放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權限。承擔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研究制定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和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范圍、標準,以及咨詢費開支標準。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不納入行政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咨詢費管理工作的指導和統籌。
 
  (五)下放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管理權限。承擔單位可自行采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承擔單位要切實做好設備采購的監督管理,做到全程公開、透明、可追溯。對承擔單位采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繼續落實進口科研教學用品免稅政策。
 
  (六)改進科研經費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方式。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由承擔單位繼續使用。對按要求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的科研項目,結余資金按規定留歸承擔單位使用,在2年內由承擔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
 
  (七)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其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承擔單位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并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承擔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
 
  (八)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市政府外辦對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實行導向明確的區別管理,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承擔單位要研究制定相應的加強和改進科研人員出國(境)管理辦法,項目主管部門要加強指導和統籌。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范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九)加大績效支出激勵力度。競爭性科研項目均要設立間接費用,核定比例從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的15%、20%統一調整為不超過20%。取消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比例限制。承擔單位要依法依規使用間接費用,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系,績效支出只能用于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擠占。項目負責人要結合項目組成員的實際貢獻,公開、公正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自主規范管理橫向經費。承擔單位以市場委托方式取得的橫向經費,納入承擔單位財務統一管理,由承擔單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約定管理使用。
 
  (十一)擴大科研基本建設項目自主權。在符合首都城市功能定位和城市總體規劃前提下,對承擔單位利用自有土地和自有資金、不申請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由承擔單位自主決策,報主管部門備案,不再進行審批。簡化承擔單位科研基本建設項目規劃、用地以及環評、能評等審批手續,縮短審批周期。市發展改革委和承擔單位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二)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杠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民間資本開展科技創新創業。積極推進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在科技領域的應用。完善“前孵化”基金機制,優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創新自然科學基金機制,通過接受社會捐贈、與社會機構共同設立聯合基金等方式,拓寬基礎研究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的良性互動。
 
  (十三)深化科研管理與運行機制改革試點。緊緊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學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范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后采取第三方評估和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試點經驗。大力支持北京生命科學研究所在更高水平上開展科技體制改革試點和原創性基礎研究,為科研人員提供居留和出入境、落戶、配偶安置、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服務保障;同時,在量子計算、生命與健康、腦科學、戰略性先導材料等領域,探索培育一批新型科研機構,形成與國際接軌、符合國情的科研管理和運行機制。
 
  (十四)加大對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的科研支持力度。市財政局按照不低于15%的幅度,一次性增加科研定額經費規模,支持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加強科研教學、人才培養、基礎研究能力提升、科研條件改善等,并賦予其更大的科研定額經費使用自主權,自定方向、自主選題,夯實學科基礎,提高公共科技供給能力。市財政局支持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依托優勢學科、重點實驗室等平臺,引進國際、國內一流創新人才和學科帶頭人,所支持資金優先用于人員年薪和科研項目經費等。鼓勵市屬公益性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單位爭取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市財政局提供相關配套資金支持。
 
  (十五)加強對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等的配套服務。主動服務國家重大創新戰略,強化央地共建共享,為國家實驗室和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在京建設發展提供配套資金、用地等方面的支持,集聚高端創新資源,形成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原始創新成果,打造我國自主創新的重要源頭和原始創新的主要策源地。對接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和“科技創新2030—重大項目”,突破一批核心、關鍵和基礎性技術,服務首都經濟社會發展。
 
  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十六)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決策機制改革。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要根據國家和本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相關政策,制定科技成果轉化管理辦法,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重大事項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制度,優化科技成果轉化流程;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要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確定價格,其中協議定價的,科技成果持有單位要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公示時間不少于15日;單位領導在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沒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價中因科技成果轉化后續價值變化產生的決策責任。
 
  (十七)深化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方式改革。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70%及以上的比例,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余部分留歸承擔單位用于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承擔單位中的國有企事業單位用于對完成、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十八)加強對科研人員離崗創業的政策保障。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離崗創業,3年內保留人事關系,變更原聘用合同。創業期內,由原單位代繳社會保險,所需費用由離崗創業人員和新單位共同承擔,繳費基數按照原單位同類人員確定;享受原單位社會保險相關待遇;認定原單位連續工齡。創業期內,離崗創業人員申請回原單位工作的,雙方變更聘用合同,由原單位妥善安排工作崗位。創業期滿,離崗創業人員決定不回原單位工作的,原單位要及時終止人事關系,解除聘用合同,并協助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接續等手續。
 
  (十九)加大新技術新產品(服務)采購力度。充分發揮政府采購對新技術新產品(服務)應用的導向作用,不斷擴大首購、訂購、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范項目、推廣應用以及遠期采購合約的規模。完善“首購首用”風險補償和激勵機制。負有預算編制職責的部門,要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采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且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總額的60%。在政府采購評審中,對于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產品的價格給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價格參與評審;鼓勵大中型企業和其他組織、自然人與小型、微型企業組成聯合體共同參加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活動,小型、微型企業的協議合同金額占到聯合體協議合同總金額30%以上的,可給予聯合體2%-3%的價格扣除。
 
  五、提高科研項目和經費的管理服務水平
 
  (二十)建立市級科技決策統籌工作機制。市政府負責確定科技創新的發展目標、重點領域、關鍵任務、重大工程和重要政策,編制發布實施計劃,審定科技決策咨詢委員會組成、專業服務機構遴選等事項。科技決策咨詢委員會負責提出咨詢意見,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項目主管部門采取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專業服務機構接受項目主管部門委托,負責組織科研項目立項、過程管理和驗收(結題)等工作。
 
  (二十一)強化承擔單位法人責任。承擔單位是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責任主體,要認真落實國家和本市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范,確保接得住、管得好;制定內部管理辦法,落實項目預算調劑、間接費用統籌使用、勞務費分配管理、結余資金使用等管理權限;加強預算審核把關,規范財務支出行為,完善內部風險防控機制,強化資金使用績效評價,保障資金使用規范安全有效;落實科技報告制度,及時向項目主管部門提交科技報告;加強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承擔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建立科研財務助理制度。
 
  (二十二)建立統一的科研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全市統一的科研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對科研項目申報、立項和預算安排、監督檢查、驗收(結題)、科技報告等進行信息管理,為科研人員提供高效便捷的申報、查詢服務。
 
  (二十三)加強科研項目信息公開。除涉密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項目主管部門要按規定向社會公開科研項目的立項信息、驗收結果和經費安排情況等,接受社會監督。承擔單位要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經費使用、大型儀器設備購置以及項目研究成果等情況,接受內部監督。
 
  (二十四)健全科研信用管理體系。加強科研信用信息的歸集,項目主管部門在科研項目立項、實施、驗收(結題)、績效評價等各階段,建立對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專業服務機構、咨詢專家等主體的信用記錄,作為今后項目立項及科研經費安排、專業服務機構和咨詢專家遴選等的重要依據,并與間接費用核定、科研經費結余資金使用、督查頻次等掛鉤;同時,將科研信用納入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實現信用信息共享共用。
 
  (二十五)完善科研項目經費審計機制。項目主管部門根據科研項目任務書的約定,重點對科研經費使用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計。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要加快建立健全共同遴選、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經費審計工作的機制。要加強科研項目經費審計結果的共享和應用,避免重復檢查、多頭檢查、過度檢查。
 
  (二十六)改進科研項目績效評價。項目主管部門、市財政局要加快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項目績效評價體系。項目主管部門負責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側重依據科研項目任務書考核項目目標和任務完成情況、經費管理使用情況,注重科技創新質量和實際貢獻。基礎前沿類項目突出同行評價,注重引入國際同行評價。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類項目突出市場評價,注重引入第三方和投資者評價。社會公益類項目突出社會評價,注重引入公眾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要結合項目執行周期進行安排,適當延長基礎前沿類項目的評價周期。
 
  (二十七)細化完善相關措施。各有關部門、各區政府要參照本政策措施,結合實際,加快推進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改革,切實增強科研人員的獲得感。市財政局、市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政策措施修訂市級社科類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辦法。本政策措施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項目主管部門要按照本政策措施要求,對職責范圍內的相關規定、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進行修改完善,承擔單位要研究制定或修訂科研經費內部管理辦法和報銷規定。以后年度承擔科研項目的單位要于當年制定相關管理辦法和規定。
 
  (二十八)強化督促檢查和指導。市財政局、項目主管部門要適時組織開展對承擔單位科研項目經費管理權限落實、內部管理辦法制定、創新服務方式、內控機制建設、相關事項內部公開以及落實用于人員激勵的績效支出等情況的督促檢查,對督查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通報,并將督查結果納入信用管理。市審計局要依法開展對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財政資金的審計監督。項目主管部門要督促指導承擔單位完善內部管理,確保國家和本市政策規定落到實處。
 
  本政策措施所稱承擔單位,指承擔市財政科研項目并使用財政科研經費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包括醫療機構在內的其他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項目主管部門,指立項支持承擔單位開展科技研發和成果轉化活動的有關部門。
 
  2016年12月31日前驗收(結題)的科研項目原則上不適用本政策措施;2016年12月31日后驗收(結題)的科研項目可適用本政策措施;2017年及以后年度立項的科研項目均適用本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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